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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昌都市主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年04月30日 10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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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主城区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更好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进一步保障用水安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政府制定价格规范程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将市主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主城区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

(一)供水水价调整

1.用水类别: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用水性质分为三大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也纳入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包含商业、建筑用水等)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等。

2.居民用水阶梯水量。将居民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按2.75立方米/人·月、第二阶梯按4.5立方米/人·月计算),以户为单位,以每户4人为基准确定分级水量:

第一阶梯水量:每月每户用水量≤11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量:11立方米<每月每户用水量≤18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量:每月每户用水量>18立方米。

超过4人的用户,可通过户口簿、承诺书等向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每月水量提高2.75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月水量相应提高4.5立方米,期满后可申请延期(长期的可申请长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水量基数。

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分档水量。根据相关要求,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加价的水量分为4档:

一档为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二档为超出计划不足20%的水量部分;三档为超出计划20%(含)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四档为超出计划40%(含)以上的水量部分。

4.比价关系。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加价的比价关系为1:2:3:4。

5.计费周期。为兼顾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季节性用水差异等因素,缴费周期均按月结算。

6.加价项目。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加价项目均为公共供水管网的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其他各种附加费。

7.价格调整

(1)居民用水。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用户,第一阶梯价格为1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为1.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为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按1.25元/立方米执行,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2)非居民用水。一是行政事业性用水,已实行单独计量的用户,第一档价格为1.4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2.8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4.2元/立方米、第四档价格为5.6元/立方米。未单独计量用户,暂按1.75元/立方米执行。二是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已实行单独计量的用户,第一档价格为2.2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4.4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6.6元/立方米、第四档价格为8.8元/立方米。未单独计量用户,暂按2.75元/立方米执行。三是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生态用水和消防用水按年售水量×0.08元/立方米进行财政补贴。

(3)特种行业用水。一是纯净水生产企业及洗车行业用水,已实行单独计量的用户,第一档价格为4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8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12元/立方米、第四档价格为16元/立方米。未单独计量用户,暂按5元/立方米执行。二是其他特种行业用水,已实行单独计量的用户,第一档价格为3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6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9元/立方米、第四档价格为12元/立方米。未单独计量用户,暂按3.75元/立方米执行。

已实行单独计量的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用户以户为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向市供水企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由市供水企业进行核定,并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同时,用水计划需报水利部门进行备案。未单独计量的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暂按未单独计量用户收费标准执行,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

居民污水处理收费:调整为0.6元/立方米。

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一是行政事业调整为0.8元/立方米,二是工业、经营服务业调整为1.2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一是纯净水生产企业及洗车行业调整为2.2元/立方米,二是其他特种行业调整为2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市主城区供排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及向乡镇延伸的区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优惠措施保障。为保障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阶梯水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水价标准统一按1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同时由市供水企业充分考虑此类人群的实际情况,对五保户和低保户每月减免用水量5立方米,超出部分按1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提升服务质量。市供水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改善水质、水压等,保障安全可靠用水,持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方面。

(三)加强信息公开。市供水企业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以及文件依据、咨询服务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户表改造。市供水企业要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进度,逐步扩大阶梯计量水价的实施范围。对暂不具备抄表到户收费条件的终端用户,代抄代收单位对终端用户要严格执行规定水价,不得在水价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昌都市主城区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原《关于昌都镇水价调整的通知》(昌发改价格〔2014〕832号)同时废止。(如有疑问,请拨打:0895-4821971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昌都市主城区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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