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建设实施的政府性投资、企业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援藏投资、市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利用外资投资和使用市土地批租收入、政府性债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市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建办),负责市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辖11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基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监管职责划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市直机关负责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监管;各县(区负责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区)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监管。

第五条 对援藏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选择由双方确定,项目建设管理以当地政府为主、项目竣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计”的工作模式。援藏资金管理按《昌都市援藏项目资金等管理暂行办法(昌党办发201624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18〕13号)执行。

条 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投资不下达到市的项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区)有协调、配合、支持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的义务。

市直接负责建设管理、投资不下达到县(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区)有协调、配合、支持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的义务。

上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委派1名分管领导参与项目法人工作,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配合和支持工作,落实组织农牧民参与项目建设等事宜。

条 根据市、县(区)有关行政职能设置,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为:

市基建领导小组对市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直各部门、各县(区)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市基建办提交的项目管理事项进行研究;对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争执和投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申请仲裁

市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市基建领导小组安排,对除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教育体育、林业和草原、旅、文化文物、卫生健康、扶贫、经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外的项目,指导行业部门归口申报,负责从项目前期工作到竣工交付;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进行经常性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市基建领导小组提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市项目调度会的承办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性规定、制度的制定;指导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负责落实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审批负责基建办日常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批复文件拨付工程款;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范围界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设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审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央、自治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政府性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口论证报告程序;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程序;负责办理或协调自治区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等前置手续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负责对水利开发、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相关审查;负责水资源论证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办理或协调自治区水利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手续

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或协调自治区林草部门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草地及林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用地等手续;负责对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草地及林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用地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部门与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责任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7〕1546号)确定的各行业部门职能,代表政府对相应工程项目建设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市农业农村、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应行业项目工程技术纠纷进行认证和鉴定。交通等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管理

应急管理、地震、市场监督管理等专业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地震安全、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等进行专业审查和监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稽察

政法部门负责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建设市场管理

条 在我市从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须持有效资格(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照。严禁非法转让、转借或买卖企业资质与个人资格。

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备案管理按照《关于简化和规范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资质备案的通知》(藏建市管函2013119号)执行。

承担各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以及惩戒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管〔202056号)《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昌都市失信企业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13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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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五年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前编制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提交市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确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意向的项目;

(二)已列入自治区和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三)自治区各部门安排部署的项目;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且项目资金来源已明确的其他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原则上由项目法人负责。在项目法人未明确前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每个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一个单位负责,不受项目法人最终确定的影响。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一般由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选择符合本办法第条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项目前期工作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工作。对自治区重点项目或重要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守该工作程序;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已批复规划的项目,视同批复项目建议书。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或经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对部分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同时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项目前置手续。

第十条 凡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经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专业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后,报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程序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或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级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审批;工程招投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事宜,由项目法人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严禁以任何会议纪要、领导签字代替项目审批文件。

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投资不下达到我市的项目,若自治区无特别要求,建设单位可依据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投资下达文件,向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报建等手续,我市不再对项目法人及其代表、工程设计和概算、招投标方案、决算等事宜进行审批,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十七条 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由市负责监管的项目,对自治区已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内容和投资无重大调整变更的,项目法人以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作为招投标控制依据;对建设内容和投资有重大变更的项目,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自治区未审查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直接下达投资给我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级审批

市负责监管的项目,其招投标方案需报自治区部门审核备案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方案(包括标段划分),经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基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市基本建设项目杜绝二级法人管理方式。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县(区)以委托二级法人为由推卸项目法人及其代表的责任。

十八 市、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时,须明确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对具备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条件的项目参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执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对不具备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条件,一律不得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属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实行市场调节价。

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防雷检测费等费用由项目法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若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设计文件变更、调整投资的,由项目法人事前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对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列计有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的项目,变更内容较小、调整投资在工程预备费以内的,由县(区)级负责审批的,项目法人提出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从工程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中解决,并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负责审批的,项目法人提出意见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核准,从工程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中解决;对无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和变更内容较大、调整投资超批准概算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落实投资后,方可组织实施。对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10%及以上的,原则上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视具体情况由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时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项目各参建单位不遵守本条规定,随意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地点、投资的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对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征得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则上,项目不得跨县(区)调整。

 项目建设准备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必须招标相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一并审批核准。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关于邀请招标情形之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之规定。

对邀请招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第四条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纳入项目招标方案审批内容,严禁议标。

凡报名参加我市项目建设投标的企业,必须出具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承诺书,否则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手续的,已经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已具有相应资金且已到位部分建设资金的

(三)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严禁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施工标段进行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建筑、结构不允许拆解施工的单项工程,必须按一个施工标段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工作。

招标代理关系的确定及其收费标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三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的发布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0号令)的规定。

工程招投标地点不受地域限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相关规定的招投标服务场所进行。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务、会务、信息、文印、音响等设施服务,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项目专业技术要求,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和招投标程序十分复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功能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需要等在昌都市以外异地招投标的项目,须报市基建办批准。各相关部门参加异地招投标的差旅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时间要求、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的结果处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异议或违法违规的处理、标段划分等,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十六至二十四条之规定。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之规定。

是否编制标底招标、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实行总承包招标、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方式、终止招标活动处理等,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定在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二十六条 项目投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三至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十条 项目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四至五十九条之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013年第23修正

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专家库专家组成。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组建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时,参与项目评标专家由招标单位从专家库相应类专家中随机抽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按分级管理权限和时限要求,由项目法人将评标报告报市或县(区)基建办备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十八条 在项目审批并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按时通知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项目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与处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订第五章第六十至六十二条之规定。

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二十九条 项目开工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执行。

第三十条 市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修正)规定,落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条 市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也可视情况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验收。工程验收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送市基建办或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防雷、安全生产、节能评估、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在工程试运行阶段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和隐患问题完全解决;

(四)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的范围内;

(六)竣工资料已准备就绪;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算。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无重大变更、投资无重大调整、无特别要求的项目,其工程决算以项目法人编制的决算为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送原审批部门备案或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现金缴纳。

工程保修金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无项目建设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专业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藏政办发201734号)执行;建设领域工程履约保证金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藏建市管〔2016〕214号)执行。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形式替代现金缴纳。

    凡在昌都市范围内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依据建设项目的技术含量、难易程度等,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专列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的条款,明确吸纳项目所在地农牧民工从事的项目内容、工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保证措施等内容。鼓励投标单位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建筑技能培训和用工考核验收实施意见》(藏建管〔2008〕62号)要求吸纳和培训农牧民工。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市政、能源、铁路、水利等在建工程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建市管〔2020〕1号)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

农牧民工参与工程建设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劳务输出、从承包方分包土石方工程和提供砂石辅料为主。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生产等事项负全责。

在符合项目建设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优先安排考虑当地农牧民施工队参与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农牧民工参与工程建设为由规避工程招投标和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双拖欠”工作从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工程验收全过程实行常态化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民工工资兑现公示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对存在“双拖欠”问题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对有拖欠工程款,或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的施工企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农牧民工上访的,列入在昌企业登记“黑名单”并按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投资管理

三十条 凡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资金申请,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投资文件,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概算批复文件将投资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法人财政部门根据投资文件拨付项目资金。

三十条 自治区未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而直接下达投资给我市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下达投资;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在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后,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投资。

三十八条 工程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对确需变更投资的项目,需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调整。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对不按规定擅自调整的,有关部门不得下达和拨付工程投资,不得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如需动用预备费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节省的投资,参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规定执行。

通过工程概算审批节省的投资,作为基本建设机动资金,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市基建办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后动用。

通过招投标节余的工程投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基建办或县(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上述节余投资,原则上用于原项目配套、法人单位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无投资来源基建项目建设,严禁用于基本建设以外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盘活使用的,参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严禁以任何方式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用于基本项目建设

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项目招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市、县(区)及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和个人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越权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十五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考核机制,表彰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四十 关于维稳项目、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昌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四十八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基建办)负责解释。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解释存有争议的,市基建领导小组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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