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巩固价格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要求,我区《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在全面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新版《定价目录》在充分征求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定价目录修订背景、修订原则、颁布意义以及具体内容、贯彻落实工作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定价目录的背景、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背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是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我区现行《定价目录》于2015年10月23日印发公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定价目录》施行五年以来,对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价格环境。
由于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国家价格政策的调整变化,政府机构职能调整,部分内容需要及时修订和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2020年年初起,对《定价目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遵循的原则。此次修订的《定价目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任务,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的要求,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项目,对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明确放开的从《定价目录》中删除,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持续统筹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进展,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明确部分项目定价权限下放到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便各地(市)、县(区)更好地履行定价职责。
三是坚持规范化管理。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及定价目录的执行情况,对个别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予以调整,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
四是坚持规范定价项目。贯彻落实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原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进一步细化,提高政府定价权力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二、颁布施行意义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新版《定价目录》的颁布施行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因此,新版《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环节等领域,并通过科学合理、动态调整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使价格反应更为灵活,政府与市场的定价事权边界进一步厘清。
(二)新版《定价目录》的颁布施行是对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力的重新界定。《定价目录》是政府及价格等有关部门定价的权力清单,清单之内是法定定价权力,有定价权的部门必须依法作为,不允许乱作为;没有列入目录范围的,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三)新版《定价目录》的颁布施行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必然要求。对政府定价目录的调整和政府定价项目的公开,增强了政府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价的能力和水平。
三、修订调整定价目录的内容和情况
本次修订,我区政府定价的项目从9类、22个大项、29个子项,变更为11类、20个大项、24个子项,其中:自治区级定价项目15个子项,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11个子项。
(一)调整项目分类。定价项目大的分类由原先的9类(种)拆分为11类(种)。
(二)放开3个定价项目。放开气象评估及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部分律师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文件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470号),明确放开气象评估及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879号)文件,明确放开律师收费项目。
(三)移交1个定价项目。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定价职责,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四)拟下放权限6个定价项目。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简政放权有效性,拟将原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4A级景区拟下放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跨县(区)的和属地(市)的定价权限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属县(区)的定价权限拟下放县(区)级人民政府。
(五)规范目录结构及部分定价项目的文字表述。
1.修改了部分定价内容的名称。“电力”修改为“输配电”;“燃气”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排水”修改为“供水”;“重要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修改为“文化旅游”;“供水价格”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修改为“污水处理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2.调整定价内容。将定价内容“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定价项目“重要交通运输”调整到“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并删除“短途”二字;将定价内容“污水处理价格”由定价项目“供排水”调整到“环境保护”。
3.修改了部分定价内容的备注。“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备注中增加“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道路客运价格”备注中增加“竞争性线路除外”;“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标准”备注中增加“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备注中增加“定价范围为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居民安装服务价格,竞争性领域除外”;“司法服务收费标准”备注中增加“定价范围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供水价格”备注内容修改为“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文化体育”备注中修改为“定价范围为5A级景区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定价范围为4A级及4A级以下、非A级景区”。
4.修改并增加部分脚注。定价项目“电力”的有关内容调整到脚注中,并将“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修改为“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区内消纳的水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修改为“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增加“本定价目录中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其中:跨县(区)的和地(市)属项目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属项目授权县(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品油价格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际市场油价变化调整适时调价”修改为“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修改为“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5.归并的定价项目。将供排水中“辖区内跨县(区)的和地(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合并为一项;将重要专业服务中“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为一项。
6.拆分的定价项目。将“公共服务”拆分为“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三项。
我区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缩减,定价项目内容更加准确、规范、清单化,体现了价格改革市场化方向和我区价格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纵深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定价,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新版定价目录顺利施行的相关措施
为确保新版《定价目录》的顺利施行,我区将多措并举,保障重要价格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平稳过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价格合法权益。
(一)确保价格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对未列入新版《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定价;对明确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同步研究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放而有序。
(二)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价格,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定价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尽快清理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全面清理本机关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同时,对调整定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注意做好清理和衔接。
(四)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确保我区新版《定价目录》顺利平稳实施。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情动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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