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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昌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昌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藏发改投资〔2021〕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含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独立、公正、科学”原则。保证咨询评估机构始终为行政审批和项目决策服务审批部门和项目法人须尊重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审查的独立性,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扰乱工程咨询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充分发挥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的作用,确保咨询评估机构为审批部门和投资部门提供可靠的智力服务。

(二)坚持“谁审批、谁委托”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审批的项目,应当通过建设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特别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项目法人和审批部门商定后,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审批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时,须经相关咨询评估机构通过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从昌都市地方预算内资金解决,不再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1.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昌都市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含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昌都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昌都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昌都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5.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昌都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或地方预算内投资、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上级部门授权开展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以上范围不包含由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等项目。

第五条 咨询评估各阶段所需资料:

(一)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含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调整)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申请审批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

3.编制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相关依据文件;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项目提出的相关依据文件;

4.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案(含招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以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相关批文;

3.建设资金来源文件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4.编制单位资信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5.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2.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文本;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6.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含前期工作中产生的勘察、设计、可研编制、水保、地灾、环评、选址论证、草勘、林勘等)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复印件;

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项目变更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变更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包括变更事项依据理由、变更事项基本资料、调整投资及追加资金来源、调整概算与原概算对比表等;

2.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3.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核准项目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招标方案、请示事项;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以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相关批文;

3.核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其他事项所需资料:

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六条 工程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内容与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少量调整,且调整投资幅度未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估算投资额度的10%的,需在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事项调整进行定量说明。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估算投资额度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要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再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按项目变更规定办理。未批先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一律不再受理事后审批和调整概算

第三章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备接受委托相应专业的资信等级,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三)具备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确定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对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服务费用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依据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监督检查、咨询评估机构管理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各科室发现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时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应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十二 从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中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1.评审中心按照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2.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由评审中心会同委托事项的审批科室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3.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该评估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4.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十三 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须通过西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审批科室对项目应当有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预审。

第十四条 除绝密事项外,咨询评估工作均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程序办理:

(一)按照投资决策市发展改革委职责分工,由委托事项审批科室对项目预审通过后提出委托评估事项,并会同评审中心出具委托咨询评估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须经审批科室的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委托咨询评估函主要包括委托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重点、评估要求、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等,评审中心会同审批科室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初步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所需补报材料清单,并及时通知审批科室。

(二)评审中心对初步提出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并经评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需重新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合同

(四)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原则上须派1名以上重要领域专家赴项目现场踏勘,并根据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修改文本,完善相关附件资料,撰写评估报告(送审稿)提交评审中心。

(五)经评审中心、审批科室和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确认评估报告(送审稿)后,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23修订)规定出具评审报告。项目单位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连同修改后的其他资料送审批科室。审批科室依据咨询评估报告审核起草批复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审签后下达批复。

第十五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可委托多家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任务,决策部门综合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意见基础上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提高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优先选择同一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同一项目不同阶段工作的咨询评估

第五章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八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评审中心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提出的专家意见及相关补充建议以书面形式通过评审中心提交审批科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评估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评估报告须有评估小组成员的签字件,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评审中心书面报告,评审中心征得委托审批科室同意后出具书面延期意见,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评审中心会同审批科室或依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从评估时限、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评估质量等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量化考评,填写质量评价表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考评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调整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评审中心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评审中心暂停评估资格半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评审中心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心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息纳入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予以通报对评估内容有明显失误或者产生异议的,可重新委托评估,评估失误单位自行承担评估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应严守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原则,杜绝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失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二十七条 县(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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